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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报建取消后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1 20:44:21 浏览量: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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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现就建设工程报建取消后相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纳入改革试点方案的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城市维护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类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非居住类修缮工程,建设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在“一网通办”的“法人办事”栏目中选择“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点击“新增项目信息”,或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在“网上政务大厅”的“建设管理”栏目中选择“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报送”,在线填写并完成项目信息报送,取消窗口报建及审核环节。

       涉及文物、历史保护建筑的装饰装修或非居住类修缮工程,建设单位在线上完成上述项目信息报送后,还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至市建设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审核。

       (二)纳入营商环境改革的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社会投资工程项目,项目信息报送流程与第一项相同。

       (三)未纳入改革试点方案的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在“部门入口”的“市住建委”栏目中选择“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许可”(如地方性法规调整,将对该事项名称进行修改,相关规定另行通知),或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在“网上政务大厅”的“建设管理”栏目中选择“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报送”,在线填写并完成项目信息报送,取消窗口报建及审核环节。

       (四)保密工程按照项目信息报送的要求,采用纸质方式办理。

       二、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书面承诺并确保填报的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因填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和风险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报送项目信息有误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填写数据修改单,到相应的建设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办理。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自行填报项目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数据核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项目信息报送数据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将相关违规行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的评价范围。

        三、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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