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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装修和一般装修报建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7-31 11:49:52 浏览量: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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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如何能准确判别一般类或者特殊类装修工程?

答: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按照《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分类进行判别,并由设计单位在“一网通办”——审批管理系统上传的设计图纸总说明中,予以明确一般类或者特殊类装修工程。

(三)适用范围中提到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指的是产证面积、租赁合同面积还是实际装修面积?

答:是指产证面积,如装修工程为整幢建筑,则指整幢的产证面积;如装修工程只涉及建筑内个别楼层或者楼层局部,则指包含该装修工程的最小单元产证面积。如产证未对装修工程所属坐落进行分割和登记的,可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实际装修面积为准。 

(四)关于分公司能否作为建设单位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是否符合非独立法人实施的装修装修工程除外的条款?

答:具有独立法人的公司在沪开设的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如商业银行在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行或者支行),在具备独立签订合同能力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建设单位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相关手续。

(五)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是按照原消防技术规范还是现行消防技术规范?

答:对于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装修工程,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现状消防安全水平。对于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满足现行技术标准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会商论证。行政管理部门另有标准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特殊类装修工程,仅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但并没有结构专业,原建筑本身属于超限高层的(2000年以前的项目),是否还需要抗震办出具的超限审查意见?

答:在建设单位提供原建筑(含消防设计)的竣工图,原主体设计单位(或现设计单位)提供原设计荷载满足此次装修工程要求的承诺书,确保本次装修工程不涉及结构专业(未改动包括楼板在内的结构构件)的情况下,按《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操作细则》(沪建建管〔2020〕446 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执行。

(七)对于“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是否有更详细的定义?

答: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中明确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外,其他装修工程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改动室内消火栓系统”是指改动后造成系统的设计流量、设计压力或供水设施的改变;

2、“改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指改动后造成了系统的设计流量、设计压力或供水设施的改变,增加或调整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等主要组件的设置;

3、“改动气体灭火系统”是指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保护对象的改变而造成灭火设计参数、灭火剂类型及用量、控制方式等要求的变更;

4、“改动消防电气”是指改变消防用电负荷、供电方式,新增消防用电设备,新增设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火灾报警系统组成、联动控制的调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电源及控制方式的改动;

5、“改动防排烟系统”是指改变防排烟的方式,防排烟设计参数调整,系统增加或减少排烟风机或正压送风机组,系统的排烟量及正压送风量改变造成风机或自然通风口的改动。

(八)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特殊类装修工程需要由什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接?

答:仅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设计业务,应当由具备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或者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接;因结构变动、功能调整或者房屋立面改动引起的消防设施变动的特殊类装修工程,可以由具备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与具备其他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联合体承接。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施工业务,应当由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因结构变动、功能调整或者房屋立面改动引起的消防设施变动的特殊类装修工程,可以由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与具备其他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联合体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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