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装修工程是一般类报建和特殊类报建
发布时间:2023-07-30 21:49:01 浏览量:779
答:使用功能调整可参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版》中“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表述,根据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分类管理操作:
1、对于“√”可以实施装修功能调整;
2、对于“○”以规划管理部门认定意见为准;
3、对于“x”原则上应当完成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使用功能调整;暂无法完成土地性质变更,且确有必要实施的项目(如用于产业资源转型、公共服务配套等用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管项目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或区政府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区管项目由区政府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后,可以按照特殊类装修工程实施。
国家或者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对于适建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设单位如何能准确判别一般类或者特殊类装修工程?
答: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按照《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分类进行判别,并由设计单位在“一网通办”——审批管理系统上传的设计图纸总说明中,予以明确一般类或者特殊类装修工程。
(三)适用范围中提到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指的是产证面积、租赁合同面积还是实际装修面积?
答:是指产证面积,如装修工程为整幢建筑,则指整幢的产证面积;如装修工程只涉及建筑内个别楼层或者楼层局部,则指包含该装修工程的最小单元产证面积。如产证未对装修工程所属坐落进行分割和登记的,可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实际装修面积为准。
(四)关于分公司能否作为建设单位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是否符合非独立法人实施的装修装修工程除外的条款?
答:具有独立法人的公司在沪开设的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如商业银行在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行或者支行),在具备独立签订合同能力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建设单位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相关手续。
(五)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是按照原消防技术规范还是现行消防技术规范?
答:对于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装修工程,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现状消防安全水平。对于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满足现行技术标准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会商论证。行政管理部门另有标准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