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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防报建报审办理范围

发布时间:2024-07-13 13:54:46 浏览量: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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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投资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由工程所辖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受理窗口受理。

  1、“小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

  3、在具备整体或者局部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向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申请现场查看服务。

  4、单独申报室内外装修改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按照下述第(四)、(五)项规定的方式办理。

  备注:社会投资项目中“小型项目”是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社会投资项目中“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是指除“小型项目”以外所有社会投资项目。

  (二)除纳入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范围以外,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由市消防局窗口受理: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

  6、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75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7、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8、经市消防局审核的其他工程;

  (三)除纳入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范围以外,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由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受理: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建筑;

  2、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建筑;

  3、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的建筑;

  4、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5、设有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建筑;

  6、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单体建筑高度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100米(若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8、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9、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75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单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以及其它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四)除纳入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范围以外,下列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由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受理(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由市消防局窗口受理):

  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的建筑;

  4、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建筑;

  5、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建筑;

  6、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的建筑;

  7、设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8、设有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建筑;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10、甲、乙类装置、储罐;

  11、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上述建筑内的改建工程,当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时应报工程所辖消防支队验收。

  (五)除纳入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范围以外,下列建设工程应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由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受理(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由市消防局窗口受理):

  1、不属于上述第(二)、(三)项范围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2、不属于第(四)项范围的改建建设工程,且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备注: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改建建设工程,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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