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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防报建报备申报要求

发布时间:2024-07-13 13:22:37 浏览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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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凡符合《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下简称“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经营规模符合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主动向宝山区消防救援支队进行申报备案。对于已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仍符合界定标准的,可以直接确定为本辖区2024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因调整不再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申报,由宝山区消防救援支队核查后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如符合界定标准未申报,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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